第一百七十條 偽造貨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偽造貨幣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偽造貨幣數額特別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三款 偽造貨幣并出售或者運輸偽造的貨幣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相關法律]
《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十一條 偽造人民幣、出售偽造的人民幣或者明知是偽造的人民幣而運輸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變造人民幣、出售變造的人民幣或者明知是變造的人民幣而運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的,由公安機關處十 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罰款。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偽造貨幣等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于問依題的解釋》(2000.9.8 法釋〔2000]26號)
為依法懲治偽造貨幣,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等犯罪活動,根據 刑法的有關規定,現就審理這類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偽造貨幣的總面額在二千元以上不滿三萬元或者幣量在二百張(枚)以上不足三千張(枚)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偽造貨幣的總面額在三萬元以上的,屬于“偽造貨幣數額特別巨大”。
行為人制造貨幣版樣或者與他人事前通謀,為他人偽造貨幣提供版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七條 本解釋所稱“貨幣”是指可在國內市場流通或者兌換的人民幣和境外貨幣。
貨幣面額應當以人民幣計算,其他幣種以案發時國家外匯管理機關公布的外匯牌價折算成人民幣。
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2001.回.ZI 法[2001〕8號)
關于
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 關于假幣犯罪。假幣犯罪的認定。假幣犯罪是一種嚴重破壞 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只要有
證據證明行為人實施了出售、購買、運輸、使用假幣行為,且數額較大,就構成犯罪。偽造貨幣的,只要實 施了偽造行為,不論是否完成全部印制工序,即構成偽造貨幣罪;對于尚未制造出成品,無法計算偽造、銷售假幣面額的,或者制造、銷售用于偽造貨幣的版樣的,不認定犯罪數額,依據犯罪情節決定刑罰。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持有,數額較大,根據現有證據不能認定行律為人是為了進行其他假幣犯罪的,以持有假幣罪定罪處罰;如果有證據證明其持有的假幣已構成其他假幣犯罪的,應當以其他假幣犯罪據定罪處罰。
假幣犯罪
罪名的確定。假幣犯罪案件中犯罪分子實施數個相關行為的,在確定罪名時應把握以下原則:
(1)對同一宗假幣實施了法律規定為選擇性罪名的行為,應根據行為人所實施的數個行為,按相關罪名刑法規定的排列順序并列確定罪名,數額不累計計算,不實行
數罪并罰。
(2)對不同宗假幣實施法律規定為選擇性罪名的行為,并 列確定罪名,數額按全部假幣面額累計計算,不實行數罪并罰。
(3) 對同一宗假幣實施了刑法沒有規定為選擇性罪名的數個犯罪行為,擇一重罪從重處罰。如偽造貨幣或者購買假幣后使用的,以偽造貨幣罪或購買假幣罪定罪,從重處罰。
(4)對不同宗假幣實施了刑法沒有規定為選擇性罪名的數個犯罪行為,分別定罪,數罪并罰。
出售假幣被查獲部分的處理。在出售假幣時被抓獲的,除現場查 獲的假幣應認定為出售假幣的犯罪數額外,現場之外在行為人住所或者其他藏匿地查獲的假幣,亦應認定為出售假幣的犯罪數額。但有證據證實后者是行為人有實施其他假幣犯罪的除外。
制造或者出售偽造的臺幣行為的處理。對于偽造臺幣的,應當以偽造貨幣罪定罪處罰;出售偽造的臺幣的,應當以出售假幣罪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
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2001.5:
十六、偽造貨幣案(刑法第170條) 偽造貨幣,總面額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幣量二百張(枚)以上的,應予追訴。
[從重情節]
一、偽造貨幣并出售或運輸偽幣的,從重處罰。(《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堅決打擊騙取出口退稅嚴厲懲治金融和財稅領域犯罪活動的通知》(1996.2.17 法發[1996]5號)
三、要注意依法追究稅務、海關、銀行工作人員和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犯罪的刑事責任。對上述人員與其他犯罪分子內外勾結或參與金融、財稅領域犯罪活動的,要以共犯從重處罰。其中有
貪污、
受賄的,要數罪并罰,從重判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