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用人單位違反勞動管理法規,雇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超強度體力勞動的,或者從事高空、井下作業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險環境下從事勞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我國《刑法》第244條第1款規定,犯雇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第2款規定,有前款行為,造成事故,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劃清非法雇用童工與合法招用童工的界限。法律禁止使用童工,但法律允許文藝、體育單位經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監護的的同意招用不滿16周歲的專業文藝工作者、運動員,并保障其身心健康和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劃清雇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與非罪行為的界限。情節是否嚴重應該是區分本罪與一般違反勞動管理法規行為的界限。
2021-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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