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收養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由監護人送養的孤兒,或者私自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符合《收養法》規定條件的,應當依法辦理登記手續;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將私自收養的子女交由生父母或者監護人撫養。
(三)私自收養發生后,收養人因經濟狀況,身體健康等原因不具備撫養能力,或者收養人一方死亡、離異,另一方不愿意繼續撫養,或者養父母雙亡的,可由收養人或其親屬將被收養人送交社會福利機構撫養(被收養人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除外)。
其親屬符合收養人條件且愿意收養的,應當依法辦理收養登記。
(四)對于不符合上述規定的國內公民私自收養,依據《收養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動員其將棄嬰或兒童送交社會福利機構撫養。
2020-12-29 15:47:51 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