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案例的當事人,應該根據其案件的審理程序,確定結案時間。如果,該離婚案件,是采取普通程序審理的,那么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批準。 同時,如果該離婚訴訟,采取的是簡易程序,那么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人民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你好,關于上述的問題,解答如下, 交通事故訴訟需要準備的材料:
(一)民事狀,人民和每位被告各一份
(二)交通事故證據材料,主要包括:
1、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病歷和診斷證明
2、醫療機構出具的誤工時間證明、工作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
3、用以證明交通費的正式票據
4、受害人及近親屬的戶籍證明,如受害人系農村戶口,最好提供發生交通事故時已在城鎮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證明
5、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或者傷殘的證明
6、被扶養人與受害人系近親屬的證明,以及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證明
7、其他證據材料,如《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等。
以上證據材料需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做相應增減,并按民事狀的份數提交給人民。
(三)還需向人民提交原告身份證復印件或者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等材料。
第三百五十條最高人民復核死刑案件,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訴訟程序合法的,應當裁定核準;
(二)原判認定的某一具體事實或者引用的法律條款等存在瑕疵,但判處被告人死刑并無不當的,可以在糾正后作出核準的判決、裁定;
(三)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應當裁定不予核準,并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
(四)復核期間出現新的影響定罪量刑的事實、證據的,應當裁定不予核準,并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
(五)原判認定事實正確,但依法不應當判處死刑的,應當裁定不予核準,并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
(六)原審違反法定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應當裁定不予核準,并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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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訴訟是指人民法院對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的裁決或決定而起訴的勞動爭議案件,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審理和判決,并對當事人具有強制執行力的一種勞動爭議處理方式。在現實生活中,勞動訴訟的程序究竟是怎樣?訴訟的時效和管轄權又是如何規定的?我們需要提供哪些證據材料?在此律圖百科專題將為大家詳細介紹。